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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行初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程立柱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和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1行初第34号原告程立柱,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被告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魏忠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柱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和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负担。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李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