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建国与蒋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国,蒋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917号原告:邱建国,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东方家园北门**号营业房。被告:蒋敏,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殷庄大社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邱建国与被告蒋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邱���国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虎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