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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建国与蒋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国,蒋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917号原告:邱建国,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东方家园北门**号营业房。被告:蒋敏,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殷庄大社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邱建国与被告蒋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邱���国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虎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