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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民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绍林与周国敏、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绍林,周国敏,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七民初字第2961号原告:钟绍林,男,1968年10月16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周国敏,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贤跃(特别授权)、龙猷(一般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钟绍林与被告周国敏、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钟绍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敏、罗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绍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8元,由原告钟绍林负担。审 判 长  吴浩然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唐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