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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明华唐云强与王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华,唐云强,王兴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497号原告:刘明华,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唐云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兴贵,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刘明华、唐云强与被告王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华、唐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元,由原告刘明华、唐云强负担。审判员 吴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