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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邹瑞达、姚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瑞达,姚小兵,欧阳腾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868号申请人:邹瑞达,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姚小兵,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水县。被申请人:欧阳腾花,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瑞达与被申请人姚小兵、欧阳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瑞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小兵、欧阳腾花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瑞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小兵、欧阳腾花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