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徐绍琪与赵用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绍琪,赵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698号申请人:徐绍琪,男,汉族,1950年4月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南路19号。被执行人:赵用建,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燎原镇油草村,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B区2栋四楼。本院在执行徐绍琪与赵用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令狐斌审判员 陈刚刚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