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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徐绍琪与赵用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绍琪,赵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698号申请人:徐绍琪,男,汉族,1950年4月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南路19号。被执行人:赵用建,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燎原镇油草村,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B区2栋四楼。本院在执行徐绍琪与赵用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令狐斌审判员  陈刚刚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