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碰子、徐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碰子,徐孟强,郭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843号申请人:安碰子,男,195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徐孟强,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被申请人:郭迎春,女,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原告安碰子诉被告徐孟强、郭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孟强、郭迎春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安碰子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