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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文广与龚琼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广,龚琼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2265号原告:付文广,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龚琼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原告付文广与被告龚琼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文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琼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文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担保垫付还款115350元(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000元、诉讼费1350元),并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4日龚琼涛向杜梦华借款100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龚琼涛到期未还款,杜梦华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了(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对龚琼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龚琼涛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履行,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替龚琼涛还款115350元。后,原告多次找龚琼涛催要,龚琼涛手机停机,住家搬离。现具状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被告龚琼涛未作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11月4日龚琼涛向杜梦华借款100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龚琼涛到期未还款,杜梦华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了(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对龚琼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龚琼涛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履行,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替龚琼涛还款115350元(本金、利息、诉讼费)。后,原告多次找龚琼涛催要,龚琼涛住家搬离,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表、(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杜梦华的收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借款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法对被告享有追偿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月利率2%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琼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付文广垫付款115350元,同时支付原告付文广垫付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付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4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崔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