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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西县琥珀南沟萤石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林西县琥珀南沟萤石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392号原告: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66号门面房3楼。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方某,系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西县琥珀南沟萤石矿。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统部镇韩家大院小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黄某,系该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西县琥珀南沟萤石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西县琥珀南沟萤石矿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西县琥珀南沟萤石矿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林西县琥珀南沟萤石矿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西县琥珀南沟萤石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树森审 判 员  薛广凡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