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永欢、林运乐等与韦荣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欢,林运乐,韦荣海,韦冰成,张宏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53号原告:林永欢,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原告:林运乐,男,199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欢,系原告林运乐胞兄。被告:韦荣海,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韦冰成,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礼,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茂,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原告林永欢、林运乐与被告韦荣海、韦冰成、张宏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林永欢、林运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欢、林运乐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韦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