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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军英与程战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英,程战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619号原告:张军英,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程战领,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张军英诉被告程战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军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英自愿撤回对被告程战领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军英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