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徐芬娥、李术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08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李权庄振兴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柳斌,系该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徐芬娥,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李术智,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李术光,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刘优清,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被告徐芬娥、李术智、李术光、刘优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李术智于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5月20日在我行贷款9.5万元,由被告徐芬娥、李术光、刘优清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法,原告仍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又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惠英书 记 员 武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