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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琳与被告何青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琳,何青松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75号原告:唐琳,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身份证号。被告:何青松,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琳与被告何青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