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琳与被告何青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琳,何青松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75号原告:唐琳,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身份证号。被告:何青松,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琳与被告何青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