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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信诚益达养殖有限公司与北京湘凯美誉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信诚益达养殖有限公司,北京湘凯美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483号原告:北京信诚益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法定代表人:郑德权,经理。被告:北京湘凯美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法定代表人:陆长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诚益达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湘凯美誉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北京信诚益达养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诉讼缴费通知书,原告北京信诚益达养殖有限公司七天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信诚益达养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