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励,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鹤壁市鹤山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10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3月22日因盗窃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1月26日因盗窃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因盗窃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7月10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9月8日因盗窃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9月23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该局逮捕。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励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励在安阳市肿瘤医院内一科办公室盗取徐某白色三星S4手机一部。2、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淇滨区妇幼保健院训练2室盗取崔某1现金300元。3、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淇滨区职工医院急诊科盗取秦某现金500元。4、2015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淇滨区妇幼保健院产科更衣室盗取杨某现金1200元,在该院一楼眼科更衣室盗取刘某1现金600元。5、2015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医院南院区内科值班室盗取张某1白色OPPO手机一部。6、2015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励在新乡市红旗区371医院普外科值班室盗取刘某2现金2000元。7、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人民医院病房楼11楼医生值班室内盗取张某2现金700元;8、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淇滨区京立医院十病区护士值班室盗取程某现金200元;9、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淇滨区京立医院急诊科更衣室盗取赵某现金60元;10、2017年2月底,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山城区鹤煤总医院住院部8楼医生值班室盗取王某现金300元;11、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山城区鹤煤总医院11楼医生值班室盗取付某现金500元;12、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山城区鹤煤总医院盗取姚某现金200元。13、2017年2月底,被告人李励在林州市人民医院内科值班室盗取崔某2现金1500元。14、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李励在鹤壁市淇滨区爱民医院四楼更衣室内盗取黄某现金860元。15、2017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励在安阳市北关区中医院住院部19楼脑病一科值班室盗取翟某白色三星A7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崔某1、秦某、杨某、刘某1、张某1、刘某2、张某2、程某、赵某、王某、付某、姚某、崔某2、黄某、翟某的陈述,被盗现场视频截图,视频资料,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8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励非法所得892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