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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雍俊龙与雍彦忠、雍存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俊龙,雍建中,雍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雍俊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雍建中,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雍存彦,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俊龙与被执行人雍建中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雍建中个人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现金2348.67元;对其建房共有人雍存彦的个人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现金3264.05元,申请人已实际领取5612.72元。现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何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