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抗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习林与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习林,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抗49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曹习林,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崔秀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诉人曹习林因与被申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481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行)监[2017]2200000009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海英审 判 员 高 光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