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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舒勇强与韩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勇强,韩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初555号原告:舒勇强,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韩光辉,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舒勇强诉被告韩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舒勇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舒勇强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舒勇强负担。审判员  倪金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