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姚光和与灵璧县中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和,灵璧县中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125号原告:姚光和,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胡崇民,男,194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灵璧县中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王兴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国平,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汝明,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和诉被告灵璧县中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光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姚光和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