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钟会因与钟佳亦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会,钟佳亦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会,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佳亦,女,汉族,2005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理人:李艳,女,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系钟佳亦之母。再审申请人钟会因与被申请人钟佳亦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川07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申请人钟佳亦由李艳抚养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钟会在原一、二审和申请再审期间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钟佳亦自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由其抚养的事实,故原一、二审判决钟会向钟佳亦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钟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审 判 员 奉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欢书 记 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