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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二臭、于大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二臭,于大臭,于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财保19号申请人:于二臭,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籍深州市,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于大臭,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于立娜,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申请人于二臭与被申请人于大臭、于立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臭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东路378号通衢苑10幢1单元9层902室房产,并提供担保,但申请人于二臭未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后申请人于二臭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二臭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二臭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