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二臭、于大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二臭,于大臭,于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财保19号申请人:于二臭,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籍深州市,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于大臭,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于立娜,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申请人于二臭与被申请人于大臭、于立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臭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东路378号通衢苑10幢1单元9层902室房产,并提供担保,但申请人于二臭未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后申请人于二臭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二臭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二臭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