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梅林美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梅林美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破申3号申请人上海梅林美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赵志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苹苹,北京颐和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殷,北京颐和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梅林美达食品有限公司以其连续多年经营亏损,并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于1993年3月4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注册资本85万美元。2017年2月,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16年12月31日,申请人流动负债总额高于资产总额XXXXXXX.78元,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2017年3月25日,申请人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另查明,申请人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简称“工行杨浦支行”)为与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年6月27日判决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工行杨浦支行借款3,300,000元等。因到期后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工行杨浦支行已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梅林美达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符合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申请人注册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人破产清算案件应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梅林美达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陈 锐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