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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三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5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三虎,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原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2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三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邢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3、被告人刘三虎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8月2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3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三虎与被害人邢某3系同村,因被害人邢某3怀疑被告人刘三虎与其妻子有不轨行为,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三虎在本村南北街上看到被害人邢某3朝其所在方向叫骂,便上前与被害人邢某3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三虎用砖头将被害人邢某3胸部砸伤,造成被害人邢某3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后又用拳头将被害人邢某3鼻部、口腔打伤,造成被害人邢某3双侧鼻腔出血、上唇粘膜破损。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邢某3胸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鼻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口腔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住院病历、证明等,证人刘某1、邢某1、刘某2、邢某2的证言,被害人邢某3的陈述,被告人刘三虎的供述与辩解,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三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三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判处,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三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三虎与被害人邢某3系同村,因被害人邢某3怀疑被告人刘三虎与其妻子有不轨行为,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三虎在本村南北街上看到被害人邢某3朝其所在方向叫骂,便上前与被害人邢某3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三虎用砖头将被害人邢某3胸部砸伤,造成被害人邢某3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后又用拳头将被害人邢某3鼻部、口腔打伤,造成被害人邢某3双侧鼻腔出血、上唇粘膜破损。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邢某3胸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鼻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口腔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刘三虎与被害人邢某3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邢某3损失50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邢某3对被告人刘三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三虎、被害人邢某3及证人的身份信息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原阳县公安局韩董庄派出所民警通知被告人刘三虎到派出所告知其伤情鉴定,后刘三虎到派出所,经派出所民警调解,被害人邢某3不接受调解,刘三虎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经查询,未查询到被告人刘三虎有违法前科情况。4、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邢某3在原阳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记录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中心医院CT检查情况。5、证明证明被害人邢某3出具的与本村村民刘三虎打架一事不同意调解;原阳县公安局韩董庄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因被害人邢某3的妻子有精神疾病无法对其进行询问。(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其开车顺着府庄主街从北往南回家走到邢某3家那道街和主街的十字路口,看见刘三虎和邢某3在主街的路上打架,其停车赶紧过去拉着他俩不让打,其将邢某3推到十字口,他俩人就相互对骂,邢某3在路边捡块砖头准备打刘三虎,其就赶紧上前把砖头夺走扔一边了,同村的刘大滩和邢某1和另外几个人就过来了。其开车走了。2、证人邢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下午约4、5点钟,其在村韩书秀商店玩时,看见北边李军家门口有两个人在争吵、打架,其和刘某2过去,远处看见他们两个人在相互用拳头乱打,看不清拿东西没有。走近才看清是邢某3和刘三虎,走到跟前都不打了,他们两个人脸上都有血。3、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17时左右,其和邢某1在超市里玩耍时听说有人打架就和邢某1去看,发现刘三虎和邢某3在邢某3家和街里的十字路口那站着面对面相互骂,两人脸上都有血迹,邢某3拿手机报警了。4、证人邢某2的证言:其没有看到刘三虎和邢某3打架,只是在路过他俩身边说了让他们走开都散了。(三)被害人邢某3的陈述:2016年12月27日下午4点40分,其从超市买烟往北走时看到刘三虎在路西边,就对着前边骂,刘三虎就正骂正向其走来,说着还从电线杆旁边拿一块砖头朝其左胸部捣、砸,然后还用拳头向其脸上、头上乱打,其也用手挠刘三虎的脸,其打不过刘三虎就拿着刘三虎扔到地上的砖头准备打,被开面包车路过的刘兴坡夺走了。然后其报警了。因为刘三虎多次勾引其妻子,其气不过,见他就骂他,才发生打架。(四)被告人刘三虎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27日17时左右,其从村南边超市买烟后顺街往北回家走到超市北边路口时,邢某3在路东边岗上看到其就骂,其也骂他一句,其看到邢某3准备去他旁边地上拿砖头,就跑到他跟前抢先拿到砖头,照他身上砸了一下,就把砖头扔了,然后两个人就相互用拳头打开了,邢某1把他拉走了,刘大滩让其去医疗室包扎。刘大兴的母亲,邢长江的妻子在场,邢某1、邢大滩来的时候已经到最后了。邢某3的伤是其造成的,其伤是邢某3打的。打架是因为邢某3怀疑其和他妻子有染。(五)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被鉴定人邢某3鼻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2、被鉴定人邢某3口腔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3、被鉴定人邢某3胸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六)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刘三虎与被害人邢某3打架时的方位图及现场拍照情况。(七)和解协议、收款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三虎与被害人邢某3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邢某3损失50000元,并取得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三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三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意见适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三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三虎与被害人邢某3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三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卫芹审 判 员  李增军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