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冷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冷某,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冷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渝0109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镜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