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文香、女与石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香,石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香、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石奇,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杨文香与被执行人石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4万元,并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共计10825元、执行费2823元。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奇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文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