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毅与王扩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毅,王扩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546号原告:朱毅,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王扩君,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朱毅与被告王扩君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朱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扩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毅撤回对被告王扩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朱毅承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