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先轩与冯地国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轩,冯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先轩,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冯地国,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先轩与被执行人冯地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地国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先轩于2017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冯地国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17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地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25日,因被执行人冯地国未履行申报财产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对其采取临控措施,并作出拘留冯地国15日的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8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