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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与严小兵、钟青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严小兵,钟青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4549号 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宋家林。 法定代表人: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成荣、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小兵,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钟青玉,女,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小兵、钟青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案外处理了相关纠纷。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