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振鲁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077号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宋振鲁,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本院在执行刑一庭移送执行的追缴宋振鲁罚金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宋振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