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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群芳与执行罗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芳,罗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群芳,女,生于1989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罗川平,男,生于1987年4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张群芳申请执行罗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罗川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查到被执行人罗川平的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罗川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