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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山,天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成,新八建设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