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安冷、谢宜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安冷,谢宜源,廖群星,长汀县奔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苏安冷,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谢宜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被执行人:廖群星,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被执行人:长汀县奔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经济开发区腾飞工业区四期。组织机构代码:15647841-1。法定代表人:张贵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安冷与被执行人谢宜源、廖群星、长汀县奔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