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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安冷、谢宜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安冷,谢宜源,廖群星,长汀县奔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苏安冷,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谢宜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被执行人:廖群星,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被执行人:长汀县奔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经济开发区腾飞工业区四期。组织机构代码:15647841-1。法定代表人:张贵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安冷与被执行人谢宜源、廖群星、长汀县奔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