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自俊、广州威菟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自俊,广州威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俊。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威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光。上诉人李自俊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一词。原审法院对以下事实未查明:1、被上诉人与A&P全球箱包制造公司(英文名为A&PGlobalBagManufacturingIncorporated)是何种关系?2、被上诉人通过其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朱明红向上诉人李自俊或其女儿李圆圆转账支付款项的情况(支付时间、金额及款项用途);3、A&P全球箱包制造公司(英文名为A&PGlobalBagManufacturingIncorporated)出具的《确认书》所载明的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此外,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曾提交三份《调查取证申请书》,原审法院未告知上诉人是否准许其申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一审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苑郑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