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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恢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玉萍、秦鸿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萍,秦鸿飞,秦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秦鸿飞,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度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秦德群,女,汉族,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执行陈玉萍与秦鸿飞、秦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秦鸿飞、秦德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秦鸿飞的银行存款11357.65元,2017年3月至7月共扣划被执行人秦德群的工资收入共4000元,陈玉萍本次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