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玉萍、秦鸿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萍,秦鸿飞,秦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秦鸿飞,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度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秦德群,女,汉族,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执行陈玉萍与秦鸿飞、秦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秦鸿飞、秦德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秦鸿飞的银行存款11357.65元,2017年3月至7月共扣划被执行人秦德群的工资收入共4000元,陈玉萍本次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