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振盟新能源有限公司、杨秀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振盟新能源有限公司,杨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96号申请人:江西振盟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志扬,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57363105-3。被申请人:杨秀君,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浙江省奉化市人,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振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