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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潇与周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潇,周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杨潇,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周义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潇与被执行人周义强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潇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义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周义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义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周义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潇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周义强归还申请执行人杨潇借款本金****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4月21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潇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周义强归还申请执行人杨潇借款本金****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4月21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二、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