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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10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民终10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男,汉族。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调解内容略)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吴永梅审判员 洪 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