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503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庄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庄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03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8067095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嘉和公寓1号楼101-108商铺。负责人:黄祥,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森强,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吉东,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建平,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被告庄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98元,依法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