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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建平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54号罪犯李建平,男,198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渡法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平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表扬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