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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廖玉蓉与陈平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玉蓉,陈平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917号原告:廖玉蓉,女,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费旭燕,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女,住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号*楼。原告廖玉蓉与被告陈平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廖玉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玉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玉蓉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