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廖玉蓉与陈平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玉蓉,陈平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917号原告:廖玉蓉,女,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费旭燕,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女,住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号*楼。原告廖玉蓉与被告陈平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廖玉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玉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玉蓉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