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胜洪与方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胜洪,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梁胜洪,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方建华,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梁胜洪与方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建华于即日清偿货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余款550元、案件受理费65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梁胜洪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22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