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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胜洪与方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胜洪,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梁胜洪,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方建华,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梁胜洪与方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建华于即日清偿货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余款550元、案件受理费65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梁胜洪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22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