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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孝慧行政其他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孝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309号上诉人林孝慧,女,1947年1月11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林孝慧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3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查明:林孝慧于2017年6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系黄浦区露香园路征收地块的居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公告》,告知“截止10月31日,本地块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附生效条件)签约率已超过80%,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即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的规定,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上述《公告》没有事实依据,故要求判决确认黄浦房管局作出的关于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林孝慧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对林孝慧的起诉不予立案。林孝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对黄浦房管局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公告》不服,要求确认黄浦房管局作出的关于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该《公告》内容系对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和协议正式生效的公示,既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亦非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田小冰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沈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