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春玲、淄博市张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玲,淄博市张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75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玲,女,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张店区西五路十七中北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1771-7。被执行第三人张远彪,男,汉族,住张店区×××,身份证号:×××。被执行第三人淄博益鲁农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体坛小区1-6-601,组织机构代码:56254905-4。(2016)鲁03行终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行终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