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高中文化,捕前住卫辉市。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孔令坤,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孔令坤、被害人柴某2、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6月2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6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又于2017年3月27日、2017年7月26日依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浙A×××××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卫辉市学院西路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西门处,与范某驾驶的豫G×××××出租车后保险杠发生刮蹭。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未下车查看,稍停后即驾车向北逃跑,逃跑过程中撞翻道路中间一段隔离护栏并继续向北行驶。在健康路与大同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又撞上一辆自行车,造成自行车骑车人李某被撞翻在地;被告人赵某某倒车过程中,又与由北向南李搏驾驶的一辆白色豫G×××××小型轿车右前门发生相撞,相撞后被告人赵某某仍未停车,又继续向北行驶;至二中北侧又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柴某2及乘车人陈某2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继续向北逃跑。路人驾驶被撞的白色豫G×××××小型轿车和另外一辆过路的黑色轿车追截肇事车辆,在卫辉市市政公司将被告人赵某某截住并将被告人赵某某连同所驾车辆押回肇事点。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2mg/100mL,豫G×××××出租车后保险杠被损坏价值为1124元,豫G×××××轿车右前门被损坏价值为550元,二轮电动车被损坏价值332元,道路护栏被损坏价值为515.5元,浙A×××××帕萨特轿车车前、后保险杠损坏价值为861元。经鉴定,柴某2右腓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陈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72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辩称被告人赵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牌照为浙A×××××黑色帕萨特轿车(达到报废标准),在卫辉市学院西路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西门处,与范某驾驶的豫G×××××出租车后保险杠发生刮蹭。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未下车查看,稍停后即驾车向北逃跑,逃跑过程中撞翻道路中间一段隔离护栏并继续向北行驶,在健康路与大同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又撞上一辆自行车,造成自行车骑车人李某被撞翻在地;被告人赵某某倒车过程中,又与由北向南李搏驾驶的一辆白色豫G×××××小型轿车右前门发生相撞,相撞后被告人赵某某仍未停车,又继续向北行驶至卫辉市第二中学北侧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柴某2及乘车人陈某2受伤,二轮电动车受损,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继续向北逃跑,群众王某随驾驶白色豫G×××××小型轿车追赶浙A×××××黑色帕萨特轿车,后王某驾驶白色豫G×××××小型轿车同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浙A×××××黑色帕萨特轿车一同到案发现场。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72mg/100mL。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G×××××出租车后保险杠被损坏价值为1124元,豫G×××××轿车右前门被损坏价值为550元,二轮电动车被损坏价值332元,道路护栏被损坏价值为515.5元,浙A×××××帕萨特轿车前、后保险杠损坏价值为861元。经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柴某2右腓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陈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2医疗费3000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赔偿范某车辆损失1124元,赔偿李搏车辆损失550元,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向卫辉市市政管理处赔偿了赵某某损坏的隔离护栏损失515.5元,并分别取得范某、李搏、李某、卫辉市市政管理处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车辆、护栏的损伤状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3)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浙A×××××黑色帕萨特轿车已达到报废标准。(4)卫辉市市政管理处出具证明证实卫辉市学院西路北段及健康路西段的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归卫辉市市政管理处所有。(5)诊断证明书证实柴某2及陈某2受伤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情况。(6)刑事判决书及卫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7)收到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2医疗费3000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赔偿范某车辆损失1124元,赔偿李搏车辆损失550元,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卫辉市市政管理处所有的护栏损失515.5元,并分别取得范某、李搏、李某、卫辉市市政管理处的谅解。(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查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晚上6点半左右,赵某某及几个朋友在其家喝酒,赵某某喝了一杯多白酒,七点多,赵某某驾车离开。(2)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晚上,其去查某家看到赵某某在查某家喝酒,之后赵某某离开。(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晚上九点多,其驾驶豫G×××××出租车沿学院西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看见一辆豫G×××××号的出租车与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发生擦碰,双方没有协商好,那名出租车司机拨打报警电话,随后那名黑色帕萨特轿车的司机驾车向北行驶时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又继续向北行驶。(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21时许,其在大同路口的饭店门口看见一辆黑色浙A车牌轿车碰到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头,接着往后倒车撞了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轿车,随后又继续向北行驶,其随驾驶那辆白色轿车去追黑色轿车,追赶到卫辉市市政公司门前处时,看到那辆黑色轿车停在路边,其借用别人的手机拨打电话时,黑色轿车掉头往北行驶,其驾车追赶,并同黑色轿车回到案发现场。(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晚上9点多,马翔宇驾驶摩托车载其沿着健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卫辉市第二中学门前时,听见后方有响声停车,其看到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黑色轿车撞翻了一个老太太和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几分钟后,一辆白色轿车去追赶肇事车辆。(6)证人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晚上9点多,其父亲柴某2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卫辉市第二中学附近被车撞了,让其赶紧来,随后其驾车来到卫辉市第二中学门口,看到柴某2坐在路东边的花池边,其母亲在路中间躺着,随后其送父母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室治疗。(7)证人柳某(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晚上,其接到报警后,同韩某等人先后赶到学院西路和大同路勘验事故现场时,从北边过来几辆车,有群众说第二辆黑色轿车是肇事车辆,其从肇事车内将肇事者带到警车内。(8)证人韩某(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证言同证人柳某的证言基本一致。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范某陈述,2016年3月29日晚上九点左右,其驾驶豫G×××××出租车停在卫辉市学院西路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学门前附近时,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从后撞其车左后部,其看到驾驶帕萨特轿车的人趴在方向盘上,那人将车窗降下来时,其闻到强烈的酒味,随后那人加油门继续行驶,撞上了北边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又继续向北行驶。(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3月29日晚上九点多,其骑自行车沿着健康路由北向南经过大同路口时,从南边驶来的一辆黑色轿车左转时将其撞翻在地,接着向后倒车撞了一辆白色轿车,又掉头向北行驶,同时被撞白色轿车去追肇事车。二十分钟后,白色轿车同那辆肇事车先后来到现场,民警将肇事司机控制。(3)被害人李搏陈述,2016年3月29日晚上9点16分,其驾驶豫G×××××白色轿车沿着健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同路时,相对方向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向大同路行驶,其停车避让,帕萨特轿车将一名骑电动车的老头撞翻,又向后倒车时与其车右前门相撞,其下车报警,有路人驾驶豫G×××××白色轿车追赶肇事车,豫G×××××白色轿车和肇事车先后从北边驶来,民警将肇事司机控制。(4)被害人柴某2陈述,2016年3月29日晚上9点多,其骑电动车载着妻子陈某2沿着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卫辉市第二中学门口时,被身后的车辆撞翻,其看到那辆轿车继续向北逃跑,陈某2在地上躺着,之后其儿子柴某1将其和陈某2送到医院。(5)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6年3月29日晚上,丈夫柴某2骑电动车载其路过卫辉市第二中学时被车撞了,其醒来时已在医院里。4、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供述,2016年3月29日傍晚,其驾驶浙A×××××黑色帕萨特轿车到卫辉市柳庄乡王彦士屯村查某家吃饭喝酒,其从查某家离开后,驾车沿着学院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碰住一辆出租车,又碰到护栏上,行驶至大同路时碰住一个人,倒车时又碰到一辆轿车,继续向北行驶至卫辉市第二中学时撞到一辆电动车,又向北逃跑至卫辉市市政公司门口,随后又返回案发现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民警对其第一次对询问时回答不记得全部肇事经过。5、鉴定意见(1)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载明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72mg/100mL。(2)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豫G×××××出租车后保险杠被损坏价值为1124元,豫G×××××轿车右前门被损坏价值为550元,二轮电动车被损坏价值332元,道路护栏被损坏价值为515.5元,浙A×××××帕萨特轿车前、后保险杠损坏价值为861元。(3)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载明柴某2右腓骨骨折属轻伤二级。(4)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显示:一辆黑色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健康路与大同路交叉口后,向左转弯时撞上一辆自行车,又在倒车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白色轿车发生相撞,后继续驾车向北行驶。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行驶于车辆和人群相对密集的城市道路冲撞车辆和行人致人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辩称赵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肇事后逃逸,在自己未报警且不知道他人报警的情况下,驾车同追赶自己的车辆回到案发现场,而民警在得知肇事车辆回到现场后,从肇事车辆内将赵某某带上警车,且民警在第一次询问被告人赵某某时,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相撞,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朝峰审 判 员 丁 凌人民陪审员 何在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