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毕滇生与崔利、苏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滇生,崔利,苏灵花,柳立峰,郭秀峰,吕雪玲,亓振杰,孙艳翠,李常顺,王玉翠,山东原赫商贸有限公司,莱芜海市参楼酒店有限公司,山东锦澳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毕滇生。被告:崔利。被告:苏灵花。被告:柳立峰。被告:郭秀峰。被告:吕雪玲。被告:亓振杰。被告:孙艳翠。被告:李常顺。被告:王玉翠。被告:山东原赫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莱芜海市参楼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锦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原告毕滇生与被告崔利、苏灵花、柳立峰、郭秀峰、吕雪玲、亓振杰、孙艳翠、李常顺、王玉翠、山东原赫商贸有限公司、莱芜海市参楼酒店有限公司、山东锦澳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秀峰、吕雪玲、山东锦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滇生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秀峰、吕雪玲、山东锦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滇生撤回对被告郭秀峰、吕雪玲、山东锦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新秀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