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连鑫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赵明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鑫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赵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鑫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地)号39-110-260。法定代表人:赵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男,1966年9月24日生,大连鑫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明阳,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住大连市金州区。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强,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申请执行人滕林与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赵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将大连鑫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洪涛审判员杨东辉代理审判员丛健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曲汝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