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吉美、朱晓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吉美,朱晓林,付玉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吉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徽,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林,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国,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玉贵,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赵吉美、朱晓林因与被上诉人付玉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对本案欠付工程款的责任承担主体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不足,宜由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查。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赵吉美、朱晓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李建敏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丽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