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伟东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东,男,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开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崔永星,系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未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亚军、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东及其辩护人崔永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刘伟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且自愿认罪。因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辩护人建议从轻发落,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刘伟东与张某某、刘某某在开原市铁西金如意网吧上网时,因刘某某开厕所门时碰到李某某(被害人,2000年2月5日出生),李某某骂刘某某,二人互打之后李某某约刘某某出去,刘某某遂将张某某、刘伟东二人叫出网吧,三人在网吧门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当李某某坐在地上准备打电话时,刘伟东踹李某某头面部几脚,造成李某某鼻骨损伤的后果。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伟东被传唤至开原市公安局工业区派出所。经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被人打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张某某、刘伟东一次赔偿李某某人民币5.8万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伟东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1、丁某某、齐某某、蒋某某、肖某、吴某某证言;鉴定委托书;诚证司法鉴定所【2015】司鉴字第529号鉴定意见书;提取打架监控视频;李某某门诊及住院病案;刘某某、张某某、刘伟东与李某某赔偿协议、收条;张某某行政处罚材料;户口证明;2017年1月20日因寻衅滋事罪刘伟东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一处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但刘伟东犯罪后不知悔改,继续犯罪不符合缓刑条件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以不适用缓刑,但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东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伤害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先行羁押7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