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朗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25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19626L。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装饰城B区2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80603898A。法定代表人刘庆伟。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群星路1号2幢五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978496170。法定代表人刘庆伟。被执行人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和兴街杜鹃园小区二幢三单元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7416397G。法定代表人王贺彩。被执行人四川朗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威氮路3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270219A。法定代表人刘栋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7年3月2日出具的(2017)成高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朗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公证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一堰路49号中铁堰澜山X层会所式商业中心房产和同一地点的车位210个;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朗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檀木林综合楼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进入异议程序。另,该案涉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庆伟涉嫌犯罪,导致查封冻结财产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等实现债权合法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化明审判员 樊 荣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