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因需对被告人张某某执行逮捕,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以(2017)鲁0786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的审理。现被告人已被逮捕归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孙宪聚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来源:百度搜索“”